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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认定其投标无效?

 

:不可以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因此,在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通过对该投标价格及其他应答情况的综合分析比对,认为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启动“价格澄清”,要求涉嫌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经过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相关说明合理、证明材料充分,虽然价格较低但是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其澄清,对其继续评审。

       解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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